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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发给其代理机构《商标驳回通知书》,并说明商标驳回复审通知的期限,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发给其代理机构《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复审通知
一、商标驳回复审简介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4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二、商标驳回复审前提条件
1、申请人资格: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驳回复审一标一类,代理费2500-3500不等。
第十条相关规定。
四、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五、申请复审所需的材料
商标驳回复审通知根据驳回的理由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相同,一般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8、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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